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鲁质监发〔2012〕224号)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到期的山东名牌产品,其名牌标志自到期之日起延长使用90天,逾期不得再使用。为避免企业因产品包装库存量较大造成经济损失,请有关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