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卓越绩效 | 山东品牌 | 质量工程师 | 设备监理 | 质量教育 | 下载专区 | 质量创新 | 顾客满意度 | 质量竞争力 | 精益生产 | 品牌策划 | 协会简介 | 联系我们
首页 >> 质量工程师

关于转发《关于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7 13:28:16     浏览次数:18490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广泛进行宣传,积极组织和动员企业(单位)质量技术人员及应届本科毕业生等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二、各市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通知精神,要求已取得或准备申报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奖企业,其质量技术人员要有一定比例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并逐年提高;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在其关键质量岗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质量人员。

三、2012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12年2月份开始。由于山东各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时间不统一,各市局要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并将本市考试报名信息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单位),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局要认真做好考试辅导大纲、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并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征订数量报省局质量处。

五、考前辅导:考生可登陆山东质量网质量培训栏目(http://www.sdq365.com.cn),自愿参加在线辅导培训。

六、注册登记: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证书批准三个月内,到所在市质监局质量科(处)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理者,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有关规定及注册登记表请到省质量评价协会网站(http://www.qel.com.cn)质量工程师栏目下载。

七、工作联络

联系人:史哲生 李国航 夏冬

电话:0531—89012065 89012069 88023959

传真:0531—89012060

电子信箱:xiadong@12365.sd.cn 

附: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下载附件: 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声明:
1、凡本网站原创信息均属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版权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2、本网转贴的文章均转载自国家正规网站,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版权所有: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 ©2007-2023
地址: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  邮编:250002
电话/传真:0531—88023958
电子信箱:sdzlpjxh@163.com
鲁ICP备12010223号-2